索引号: 11370687004270315J/2019-12167 成文日期: 2019-12-06
发布机构: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三项制度文件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日期:2019-12-06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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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要是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文字记录包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以及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听证材料、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特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字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下列特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实时记录。

(一)通知当事人到执法机关进行约谈、调查询问等。

(二)行政复议听证。

(三)其他需要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记录的特定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勘验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执法人员应在核对后签字盖章。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第十四条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四)证据特征。

(五)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身着制服、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的执法行为,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行政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六条 约谈、调查询问、行政复议(听证)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建立执法记录管理数据库,集中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

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入指定数据库。

第十八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由取得授权的人员调取授权范围内的音像记录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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