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7004270702Y/2019-12734 成文日期: 2019-12-10
发布机构: 海阳市水利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海阳市水利局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服务指南

日期:2019-12-1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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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编码:573111

(二)实施机构:

海阳市水利局

(三)申请主体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四)受理地点

海阳市海政路44号海阳市水利局

(五)办理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六)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在本部门办理权限内。

(七)申请材料

1、申请审定的文件; ?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非水利行业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1、 窗口咨询地址:海阳市海政路44号海阳市水利局   电话咨询号码:0535-3227412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提出评价报告

3、办结  鉴定审定部门召开审查会,确定坚定类别,办结归档。


流程图: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电话投诉:0535-3222312

(二)行政复议

海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海阳市济南路91号1119

0535-3306689

(三)行政诉讼

海阳市人民法院

海阳市北京路81号诉讼服务中心    

0535-322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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